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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高温真空保温管----预制直埋保温管

2010-9-17 15:01:56 预制直埋保温管 抢沙发(0)

耐高温真空保温管----预制直埋保温管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耐高温真空保温管。它主要是由主管道和加层管构成,可根据保温温度的不同去掉加层管或选择加层管的层数,加层管与主管道间,各加层管间设有交叉排列的支点支撑,并且各夹层均为真空;加层管结构由内向外均为镀层、金属管、硅酸铝纤维、玻璃纤维及铝箔,主导管结构由内向外为管道、遮热板、硅酸铝纤维、玻璃纤维。本实用新型极大限度地减小热损失。提高了保温效率及各项物理性能,能够满足工业用安全工作温度在300-900℃的需要,可形成系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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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体系6

2010-9-14 14:44:09 外墙外保温 抢沙发(0)

接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体系5:

防裂砂浆与复合玻纤网格布施工此工序是封盖聚苯保温层,又是与含锆耐碱玻纤网格布有效粘结的关键工序。它既能防止墙面变形、裂缝,发挥网格布经纬双向抗拉强度一致、均匀分散变形应力的性能,又能增强墙面整体刚度。当墙面高度>25m时,可按纵、横500mm钉入1枚水泥钉,钉头盖片为25mm×25mm、厚0.3mm马口铁,铁片埋入浆体内。
 防裂砂浆配合比为:抗裂剂∶水泥∶面砂=1∶1.1∶3.4。搅拌成糊状,均匀抹在硬化的保温胶浆面层上,厚度以4mm~5mm为宜。
 防裂砂浆抹完后,立即将剪裁好的玻纤网格布平整贴在砂浆上,用铁抹子将网片压进砂浆内,不露痕迹,但网的下端应留出5cm~70cm。
 抹下层时,下层网片插入上层甩留的网片内,做到上片压下片,应确保网片无皱折、无凹凸。横向搭接亦为5cm~7cm。
 铁抹子压平网格布后,立即用绒毛滚子涂刷一道弹性底漆,漆应涂刷均匀,不得有遗漏,以便与柔性腻子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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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保温管----预制直埋保温管

2010-9-14 14:41:59 预制直埋保温管 抢沙发(0)

电子保温管----预制直埋保温管:

一种煤化工、石油化工及医药行业中的用于输送物料和连接的电子保温管,在由外套管和内套管组成的夹层中充入保温材料,并用一加热器对保温材料进行加热,电加热器由一电子温控器控制,使管道内的温度始终与物料流动所需的温度一致,而防止物料凝结或汽化,提高了生产效率,防止污染环境,因而从根本上改变了现有的蒸汽保温方式,节省了基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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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钢防护管道保温管壳----预制直埋保温管

2010-9-10 16:18:15 预制直埋保温管 抢沙发(0)

玻璃钢防护管道保温管壳----预制直埋保温管
一种玻璃钢防护管道保温管壳,其保温材料管壳的外面有一层和保温材料连为一体的玻璃钢防护层,具有良好的防水性能和保温效率高的特点,并有较好的耐候、耐热、耐蚀、阻燃等性能。同时具有颜色鲜艳、色别齐全,符合化工部标准HGJ1074—79《化工设备管道的保温油漆规程》,便于施工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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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保温管----预制直埋保温管

2010-9-9 10:47:42 预制直埋保温管 抢沙发(0)

复合保温管----预制直埋保温管:

本实用新型属于热电厂向外输出液体、气体管道的改进。其特征是两端带有法兰的金属管向外依次循环围包保温层和防水层,保温层和防水层为硅酸盐和铝箔,金属管壁外依次循环围包的是硅酸盐、铝箔、硅酸盐、铝箔、硅酸盐、铝箔。本实用新型可将原高温介质在较厚保温层内的直线传导,转变成多层保温层及防水层的曲线回流纵向传导,降低了导热系数,减少了能源消耗,耐高温及保温性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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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减式多层绝热保温管壳----预制直埋保温管

2010-9-9 10:45:07 预制直埋保温管 抢沙发(0)

递减式多层绝热保温管壳----预制直埋保温管: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递减式多层绝热保温管壳,集微孔阻滞保温法和反辐射空气层保温法于一身,将保温效果一般但耐温性能好,不易燃烧的硅酸铝耐火纤维紧贴在散热体上,其外部覆盖由铝箔组成的空气保温层,空气保温层中安放支撑筋,支撑筋按由里到外耐热性能逐步递减的原则设置。本实用新型内层可耐1200℃高温,外层保温性能好,适用面广,保温效果好,使用安全方便。
一步法聚氨酯保温管生产线机头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一步法生产聚氨酯保温管的机头,由挤出机(1)、连接体(4)、机头体(8)、过渡体(9)、芯筒(10)、调正环(11)、压圈(13)、定径套(15)、芯模(19)、喷枪(20)、口模(21)等构成,本实用新型生产的聚氨酯保温管产品质量高,生产效率是二步法的10倍,可实现工业化生产,闭孔率达100%,泡沫料损耗小,可降低成本10%,一套机头体可更换3-4种口模和定径套。即能加工3~4种规格的管材。
高温直埋防腐保温管
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高温直埋防腐保温管。它由导管(1)、保温层(2)和(3)、保护层(4)粘接成一个整体构成。保温层(2)采用以含铝、镁为主的硅酸盐材料,保温层(3)为闭孔结构,采用聚氨酯硬质泡沫塑料,保护层(4)采用玻璃钢。$本实用新型的防腐与保温性能俱佳,可耐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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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2010-9-8 10:51:52 外墙外保温 抢沙发(0)

太原市外墙外保温技术事实方式: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太原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维护、装修建筑工程中的建筑节能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采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降低建筑能源消耗的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承担本市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财政、规划、房地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推进建筑节能的经济激励政策,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建设节能建筑和对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新材料、新技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应用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活动。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 鼓励开展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大力推广应用节能技术、材料、产品、设备,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重点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设计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九条 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设备和技术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以及相关建筑节能规范的要求。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产品、设备和技术。
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明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能耗,提高照明质量。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应当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建筑节能标准;既有建筑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能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项目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当设立建筑节能专篇。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城镇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当在建筑的布局、朝向、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对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节能设计标准、规范和节能技术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立建筑节能专篇。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进行审查并单列节能审查内容。未经审查或者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变更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并出具设计图纸。涉及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报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备案。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技术方案中应当设立建筑节能的专项篇章。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工程监理。监理大纲应当设立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理的专项篇章。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有关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的实施情况,并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和验收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材料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项目,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销售或者交付建筑物时,应当在建筑物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建筑物围护结构、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系统的状况以及使用保护要求。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使用、装修、维护、改造建筑物过程中,应当遵守建筑节能的规定和要求,不得损坏原有的建筑节能设施。

第二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物能源消耗统计办法,按照建筑物的类别、使用功能和规模等,对建筑物能源消耗进行统计和分析评价。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建筑物能源消耗数据。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工作,组织从事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培训。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工程设计、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建筑节能监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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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2010-9-8 10:43:48 外墙外保温 抢沙发(0)

外墙外保温环保技术 上海市试点: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城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下统称建筑物)的建筑节能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安装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选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及其维护保养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对本市节能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对本市建筑节能实施监督管理,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科学技术、房地资源、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标准的实施和制定)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鼓励采用建筑节能推荐性标准。
对国家尚未制定节能标准的建筑领域,市建设交通委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本市节能标准以及为实施标准相配套的技术规范。
第六条 (城市建设详细规划要求)
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在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第七条 (对新建项目的节能要求)
新建建筑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及建筑节能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第八条 (对改建扩建项目的要求)
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物,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物围护结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第九条 (对相关单位的要求)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筑物时,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执行。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规程进行施工。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第十条 (施工图的编制和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物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并在向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有关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 (使用说明)
销售新建建筑物的,应当在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对建筑物围护结构、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状况以及相应保护要求。
第十三条 (高于标准的节能建筑认定)
本市鼓励采用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对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有关社会中介专业机构申请认定。认定办法由市建设交通委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对建筑物装修的要求)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对已采取建筑节能措施的建筑物进行装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坏原有节能设施。
第十五条 (业主的日常维护和维修)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的规定和要求,对建筑物进行日常维护,避免或者防止损坏相关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发现建筑物围护结构或者用能系统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
第十六条 (鼓励发展应用)
本市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根据本市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开发状况,制定鼓励推广应用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节能新型墙体材料)
本市鼓励开发和研究建筑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对在推广应用建筑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或者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市场化手段节能改造)
本市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第十九条 (教育和培训)
从事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条 (监督)
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节能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建筑节能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限制规定)
禁止采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和用能系统,禁止或者限制落后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禁止或者限制目录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禁止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采用禁止采用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施工工艺和技术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个人建房)
农民个人建造住宅的建筑节能,鼓励参照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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